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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七號

請求修復漏水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李文賢鍾任賜陳駿璧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七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隆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宏泰松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駿 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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