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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六八號

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謝碧莉黃國忠吳麗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六八號

聲請人
被上訴人
笙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如琿
聲請人
被上訴人
盧冠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鄭仁貴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吳 麗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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