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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

一、台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高盛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更正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玉完周舒雁黃書苑謝說容陳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

聲請人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衍禎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高盛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1日本院判決(105 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及主文欄第二項、第三項暨理由欄第一行所載「上訴人康福都市更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上訴人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陳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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