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七號

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國禎鄭純惠吳惠郁謝碧莉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七號

上訴人
弘朔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峰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昆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雨錚律師
被上訴人
立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卿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就系爭仿木預鑄產品(下稱系爭貨物)有買賣契約關係存在,被上訴人係本於其與訴外人鈞有開發有限公司間之買賣契約受領系爭貨物,上訴人無從依買賣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價金,或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論斷矛盾或違背經驗法則,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