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任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七號上 訴 人 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沃耀 共 同 訴訟 代理 人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 被 上 訴 人 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 代理 人 洪仁忠 被 上 訴 人 翁炳贊 共 同 訴訟 代理 人 李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五日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等為被上訴人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坤龍公司,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股東。坤龍公司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召開一○一年度股東常會(下稱系爭股東會),雖已作成選任被上訴人翁炳贊為董事之決議,惟嗣經上訴人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環遊旅行社)之代表丁志達提出臨時動議解任新當選董事翁炳贊,經上訴人李沃耀附議後已成議案。翁炳贊雖強行宣布散會,惟經伊等重新推派丁志達擔任主席,續行開會並就上開議案表決通過。茲因兩造就此仍有爭議,爰求為判決確認系爭股東會關於「解任當選董事翁炳贊」之決議存在;確認翁炳贊與坤龍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以臨時動議提出「解任當選董事翁炳贊」之議案,違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經主席翁炳贊裁示該議案程序不合法,不予受理而未成案,無須再予討論表決,翁炳贊因而宣布散會,並未違反議事規則,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要件不合,自無推選新主席繼續開會之理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坤龍公司於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召開系爭股東會,其開會通知載明「選任董事案」為召集事由之一。依公證書、議事錄及兩造不爭執之錄音譯文所載,系爭股東會已決議選任環遊旅行社(原判決誤載為環遊國際通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丁志達及翁炳贊、訴外人林志國為董事後,主席翁炳贊宣布進行臨時動議,環遊旅行社之代表丁志達提議「解任當選董事翁炳贊」並經李沃耀附議,翁炳贊裁示此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丁志達則稱該議案不適於由翁炳贊擔任主席,建議重新推派主席,翁炳贊裁示會議結束,宣布散會。丁志達則請除翁炳贊以外之其餘股東表決是否解任翁炳贊新任董事之職,洪仁忠、翁炳贊、林志國當場表示反對,翁炳贊再度以主席身分裁示該議案結束,宣布散會。丁志達主張應重新推派主席繼續開會,上訴人推選丁志達擔任主席,洪仁忠及翁炳贊、林志國則均主張散會,不同意推派新主席繼續開會,丁志達主張其為新主席並請表決是否同意解任翁炳贊,上訴人均同意,洪仁忠及翁炳贊、林志國均不同意。丁志達末稱如無其他臨時動議,即行散會。查丁志達提出「解任當選董事翁炳贊」之臨時動議,雖經李沃耀附議,但違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五項:「解任董事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能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規定,業經翁炳贊以主席身分裁示「解任董事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該提案程序不合法,不予受理」,有系爭股東會議事錄可稽,是上開臨時動議並未成案,根本毋庸再予表決。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股東會開會時,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始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上開臨時動議既未成案,而系爭股東會已議決所有議案,並無尚待討論之其他議案,主席翁炳贊宣布散會,難認有何違反議事規則之情,上訴人另行推派丁志達為主席繼續開會,並不合法,自無權作成任何決議,其進而表決「解任當選董事翁炳贊」之議案,自有未合。從而,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股東會關於「解任當選董事翁炳贊」之決議存在;確認翁炳贊與坤龍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心證之所由得,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九 日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