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四號再 抗告 人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應鴻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北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一○四年度民著抗字第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自明。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原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無非以:伊已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原裁定遽認伊未予釋明,顯係以證明之程度為審酌標準,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云云,為其論據。惟查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係屬原法院認定事實當否之問題,與適用法規是否顯然錯誤無渉。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四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