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一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劉福來李錦美李文賢詹文馨梁玉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一號

抗告人
林谷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明雄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三年度上字第一一七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一○四年九月十一日送達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李成功律師,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加計在途期間二日,算至同年十月五日(末日為十月三日星期六,依法應延至十月五日)屆滿上訴期間,惟抗告人遲至同年十月十四日始委由訴訟代理人林增源具狀提起上訴,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原法院以抗告人上訴逾期,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洵無不合。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難謂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梁 玉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一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