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

請求確認建物占有國有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鍾任賜陳駿璧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

抗告人
許世章

上列抗告人因與黃玉榮等間請求確認建物占有國有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二年度上字第六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黃玉榮等間請求確認建物占有國有土地事件,經原法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判決抗告人敗訴,抗告人對之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原法院以:抗告人於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於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委任吳錫銘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即有表明上訴理由之能力。惟抗告人自是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因而於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論旨雖謂:伊於上訴時已指定送達處所,原法院駁回上訴之裁定並未送達至伊指定之送達處所,該項裁定未生效,伊已於一○五年三月三日提出上訴理由狀,上訴並非不合法云云。惟原法院於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第三審上訴,於當日即予公告,有民事裁判主文公告證書可稽(見原法院卷㈡第一五三頁);該裁定既已對外發生效力,抗告人已無從補正。

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建物占有國有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