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三號
- 抗告人
- 莊淑暖
- 訴訟代理人
- 謝家健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莊吳璇珠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聲字第三五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本件抗告人聲請法官曾部倫迴避,係以:該法官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準備程序期日,縱容相對人莊吳璇珠之訴訟代理人接聽手機,並同意相對人再行聲請訊問已作過證,且無庸具結之親姪女吳秀蘭到庭作證,該證人所言與相對人矛盾,顯係偽證,該法官任令相對人提出意圖延滯訴訟之新攻擊方法,足認其審理本件訴訟有偏頗之虞云云為由。原法院以:抗告人所述上情,或有關法官之訴訟指揮,或有關法官調查證據之職權行使,縱有欠當,均難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等詞,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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