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號
- 抗告人
- 基律科技智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介正
- 抗告人
- 台北市發明人協會
- 抗告人
- 新北市發明人協會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歐陽傑
- 抗告人
- 許榮棋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 TAICERA ENTERPRISE CO., LTD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二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一○四年度民聲上字第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
查原法院上開裁定,其當事人為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TAICERA ENTERPRISE CO., LTD 等,抗告人並非該裁定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乃竟對之提起抗告,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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