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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國禎鄭純惠鄭傑夫魏大喨李慧兒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號

抗告人
基律科技智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介正
抗告人
台北市發明人協會
抗告人
新北市發明人協會
共同法定代理人
歐陽傑
抗告人
許榮棋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 TAICERA ENTERPRISE CO., LTD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二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一○四年度民聲上字第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

查原法院上開裁定,其當事人為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TAICERA ENTERPRISE CO., LTD 等,抗告人並非該裁定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乃竟對之提起抗告,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慧 兒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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