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一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一七號
- 再抗告人
- 東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百鍊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陳冠州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一○四年度民暫抗字第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即明。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即難認為合法。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維持該院一○四年度民暫字第一一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再為抗告,雖以該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惟核其再抗告狀所載內容,無非以:相對人華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雖非專利權人,惟與伊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專利權人即相對人蔡街隨時有聲請假處分之可能,而具有急迫危險云云,為其論據。惟查再抗告人所陳理由,係屬原法院認依其所提證據,並未釋明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等認定事實當否問題,與法規之適用無涉。再抗告人對於原裁定究有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並未具體表明,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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