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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七八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陳玉完滕允潔蕭艿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七八號

抗告人
張憶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璧卿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抗字第一八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四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民事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蕭 艿 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七八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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