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八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八四五號抗 告 人 林聖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葉春梅即正典布行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勞聲字第一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又當事人在原審曾繳納裁判費,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能遽准訴訟救助。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對於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一○四年度勞訴字第九○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曾因本案訴訟向新北地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一○四年度救字第四○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其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後,再聲請訴訟救助,經另案認定其於民國一○二年、一○三年間均有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創公司)、宏碁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一○三年間並獲群創公司給付股利等情,以一○四年度聲字第四四六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復經原法院另案以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三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且依抗告人所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一○三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伊於一○三年度再獲群創公司給付股利,又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六千五百三十八元,復未釋明其經濟狀況有重大之變遷,其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人提起抗告,雖再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一○三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受法律扶助無資力認定標準參考表,仍未能釋明其經濟狀況於訴訟進行中有重大變遷。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三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