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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八五七號

租佃爭議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詹文馨周玫芳吳謀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八五七號

抗告人
陳林翠美
訴訟代理人
陳 朝 和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石炎木等間租佃爭議事件,聲請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審裁定(一○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相對人石炎木等起訴請求確認其與抗告人間就雲林縣斗六市○○○段○○○○段○○○○○○○○○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耕地三七五租賃關係存在,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相對人勝訴之判決,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主張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聲請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原法院以: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九定有明文。

本件乃因耕地三七五租賃關係而涉訟,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五條前段規定,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土地六年租金之總額為準。而依耕地三七五租約記載,系爭土地年租額為甘藷三千五百零二台斤,六年之租金總額應為二萬一千零十二台斤(即一萬二千六百零七點二公斤)。按行政院農業委員農產品交易行情站(網站)所示甘藷交易行情之統計查詢結果,在民國一○三年四月中旬即雲林縣政府移送法院審理時,甘藷之價格為每公斤二十四點八元,依此計算結果,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三十一萬二千六百五十九元,經核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吳 謀 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八五七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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