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八五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八五七號
- 抗告人
- 陳林翠美
- 訴訟代理人
- 陳 朝 和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石炎木等間租佃爭議事件,聲請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審裁定(一○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相對人石炎木等起訴請求確認其與抗告人間就雲林縣斗六市○○○段○○○○段○○○○○○○○○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耕地三七五租賃關係存在,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相對人勝訴之判決,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主張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聲請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原法院以: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九定有明文。
本件乃因耕地三七五租賃關係而涉訟,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五條前段規定,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六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土地六年租金之總額為準。而依耕地三七五租約記載,系爭土地年租額為甘藷三千五百零二台斤,六年之租金總額應為二萬一千零十二台斤(即一萬二千六百零七點二公斤)。按行政院農業委員農產品交易行情站(網站)所示甘藷交易行情之統計查詢結果,在民國一○三年四月中旬即雲林縣政府移送法院審理時,甘藷之價格為每公斤二十四點八元,依此計算結果,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三十一萬二千六百五十九元,經核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