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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簡聲字第三八號

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陳玉完蕭艿菁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簡聲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德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簡上字第二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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