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簡聲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陳玉完、蕭艿菁、滕允潔
- 法定代理人楊士進
- 被上訴人德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簡聲字第三八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德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簡上字第二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v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簡聲字第三…」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