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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一號

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詹文馨周玫芳吳謀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
黃慧敏律師(何銅城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何銅城與被上訴人熊高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一萬元。

理由

按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民法第五百四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院首揭事件上訴人何銅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本院選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五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在訴訟中以其執行律師職務未達五年,不符「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二條規定為由,聲請本院准其辭去訴訟代理人職務,經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五號裁定准許。聲請人於獲准辭退訴訟代理人職務前,已為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書,其辭退既非無正當理由,即難認有可歸責之事由,則其就已處理之部分,聲請核定報酬,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吳 謀 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一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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