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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七號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李寶堂鍾任賜蘇芹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七號

聲請人
華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阿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菱電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有提起再審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即明。準此,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如已受敗訴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已對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二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司執字第六二五八八號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有關再審之訴審理範圍之執行程序。然查聲請人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裁定予以駁回,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七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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