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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三號

請求給付買賣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吳青蓉周舒雁林恩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三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華眾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林 恩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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