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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李彥文鄭雅萍高金枝吳青蓉吳光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
胡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江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三號、第一一九四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三號、第一一九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高雄市小港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然尚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再審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光 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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