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九號
- 聲請人
-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五年度聲字第七○六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智慧財產法院裁定等件為證,惟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