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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一○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沈方維吳謀焰詹文馨吳光釗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正義貨櫃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莉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馬文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七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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