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九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九八號
- 聲請人
- 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國昭
(送達代收人 黃秋美
101號12樓之1)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鏡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九八號
(送達代收人 黃秋美
101號12樓之1)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鏡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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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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