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李文賢、蔡烱燉、鍾任賜
- 法定代理人潘國昭
- 原告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九八號聲 請 人 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昭 (送達代收人 黃秋美 101號12樓之1)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鏡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一 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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