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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九九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詹文馨吳光釗吳謀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九九號

聲請人
佟大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佟家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又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二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依聲請人所具書狀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謀 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九九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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