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阿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晉賢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通勝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啟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莊郁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李珵誼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謝 碧 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一 日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