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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三○號

請求交付股份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李彥文鄭雅萍黃國忠梁玉芬蔡烱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甲頂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政勇請求交付股份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蔡 烱 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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