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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一號

請求回復原狀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重瑜劉靜嫻吳惠郁鄭純惠林恩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一號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一二五八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一○四年度聲字第一二五八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林 恩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一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回復原狀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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