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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五號

請求給付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吳謀焰詹文馨吳光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五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蒂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菲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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