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劉福來、梁玉芬、詹文馨、吳光釗、李錦美
- 法定代理人范植德
- 原告奇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九號聲 請 人 奇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范植德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文郎律師 賴蘇民律師 蘇三榮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二十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李 錦 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一 日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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