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股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一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曾倫彬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有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二 日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