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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三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鄭玉山劉靜嫻李文賢鍾任賜陳駿璧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三號

聲請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及同年月二十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駿 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三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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