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三號
- 聲請人
-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及同年月二十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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