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九號聲 請 人 即上訴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即林毅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林毅與被上訴人凱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十六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