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

請求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劉靜嫻林恩山高金枝楊絮雲吳光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

上訴人
大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闞茂星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被上訴人
恆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睿駿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2年度上字第3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 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 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 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代理合約書 2份(下稱系爭代理合約),接續授權上訴人於民國95年8月25日至100年10月1日期間,獨家代理銷售訴外人上登實業有限公司生產之TST(PP除塵不織布,下稱系爭產品)規格只有63公克、60公克、55公克等三者,上訴人爭執未出現於兩造交易紀錄之11筆交易標的,非系爭產品,不得依系爭代理合約分享利潤。出口產品利潤係扣除外銷成本即進貨成本、運費及佣金、稅捐、保險費、報關費、港口費用、被上訴人營業所需人事及管銷費用等項目之餘額,被上訴人所出具出口利潤分析表,僅係就其中進貨成本、運費及佣金約略計算,經上訴人確認無誤後,逕自應付被上訴人價金扣除,堪認兩造就利潤分配計算達成合意。經比對被上訴人報關資料,被上訴人僅短少分配116.56公斤之利潤,未達外銷總額千分之一,難認被上訴人有隱匿外銷數量情事。至被上訴人出售予雅斯城興業有限公司、紳宇實業有限公司系爭產品,係違反系爭代理契約,並非為上訴人處理事務,與民法無因管理之要件不符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吳 光 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