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三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沈方維詹文馨周玫芳梁玉芬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三號

上訴人
詹世雄
上訴人
鄭錦文
被上訴人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先進開發光電股
被上訴人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榮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2年度重上字第83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25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詹世雄、鄭錦文分別於同年5月5日、3 月17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明知其上訴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