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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39號

一、台 黃悠美與桑梓強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大洋陳玉完蕭艿菁鄭純惠鄭傑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1839號

上訴人
黃悠美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
被上訴人
桑梓強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黃欣欣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2 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重上字第409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就該擴張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原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出售股票差額利益新臺幣(下同)7,648萬2,294元及其中1,000萬元自民國104年6月3日、6,000萬元自同年9月16日、其餘648萬2,294元自104 年11月18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原審命被上訴人給付其中1,775萬7,161元及其中1,000萬元自104年6月3 日、其餘775萬7,161元自同年9月16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就利息部分均請求自104年9月16日起算,則就648萬2,294元自104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1月17日止之利息部分,核屬擴張上訴之聲明,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39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黃悠美與桑梓強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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