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2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121號
- 上訴人
- 于桂開
- 訴訟代理人
- 陳為元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宗正
- 訴訟代理人
- 文 聞律師
許玉娟律師
陳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5年度上字第6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而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上訴。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72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於民國106年6月7 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