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2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222號
- 上訴人
- 李玉海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呂錦峯律師
- 參加人
- 鄭中平
- 被上訴人
-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榮
- 訴訟代理人
- 范纈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建宏律師
- 參加人
- 福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鴻祥
- 參加人
- 程振隆
黃啟昌
陳梅堂
游源日
郭博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2年度重上字第2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799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6月30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