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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22號

請求撤銷詐害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高孟焄鍾任賜蘇芹英李寶堂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222號

上訴人
李玉海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參加人
鄭中平
被上訴人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參加人
福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祥
參加人
程振隆

      黃啟昌

      陳梅堂

      游源日

      郭博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2年度重上字第2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799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6月30 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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