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

請求解除履約保證責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劉福來盧彥如陳靜芬張競文梁玉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

上訴人
楊保安會計師(即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張 捷 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 慶 宗律師
被上訴人
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丸紅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柴田有之
訴訟代理人
劉 志 鵬律師

      黃 馨 慧律師

      李 惠 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履約保證責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重上字第5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由井上英樹變更為柴田有之,有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可稽,業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8月 9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111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而上訴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乃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又上訴人之上訴既不合法,其上訴效力尚不及於同造當事人之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梁 玉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解除履約保證責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