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王仁貴陳駿璧滕允潔蘇芹英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號

上訴人
基律科技智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介正
上訴人
台北市發明人協會
上訴人
新北市發明人協會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歐陽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被上訴人
TAICERA ENTERPRISE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陳森祥
被上訴人
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治
被上訴人
雄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治
被上訴人
悅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婉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六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民專上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聲明上訴,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受裁判之當事人為限。本件原審判決所列之兩造當事人係被上訴人「TAICERA ENTERPRISE CO., LTD 、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雄暉股份有限公司、悅群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訴人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既非受裁判之當事人,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七 月 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