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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5號

一、台 豐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上訴裁定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重瑜陳駿璧吳青蓉周舒雁吳謀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735號

上訴人
豐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章啟明、劉忠志依序為上訴人豐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章啟明,復變更為劉忠志,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可稽,自應由章啟明、劉忠志依序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謀 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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