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

請求給付租金等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蕭艿菁林金吾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

上訴人
張志均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
被上訴人
坡心市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春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再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 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再審判決(106年度再字第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之1 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於前訴訟程序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代收系爭攤位租金新臺幣 228萬元本息,被上訴人受敗訴判決後提起上訴,經原法院 105年度上字第698 號判決廢棄改判駁回上訴人之訴(下稱原確定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本院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原確定判決以系爭攤位經營使用權之讓與,要屬應經坡心市場商業大樓(下稱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而非管理委員會固有職權。上訴人主張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逢茂出售系爭攤位予伊時,已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授權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所不爭執之系爭社區101、102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均無授權管理委員會或主任委員讓與系爭攤位經營使用權或類似之記載,兩造所簽系爭社區所屬公設攤位使用權移轉契約書尚不足以證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曾決議授權管理委員會或陳逢茂讓與系爭攤位經營使用權,陳逢茂出售系爭攤位使用權係未得區分所有權人之授權,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上訴人雖提出 102年度系爭社區第四屆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1月份第1 次、第2次會議記錄、2月份第3次會議記錄為證,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惟上訴人並未證明何以未能於原確定判決辯論終結前提出或聲請調查以知悉上開證物存在,且上開記錄並無授權系爭管委會或主任委員讓與系爭攤位經營使用權或類似之記載,縱經斟酌亦無法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上訴人所提再審不當等情,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原審因依上訴人提出之證據與原確定判決之理由對照以觀,即可認該證據縱經斟酌,亦不能使上訴人獲得較有利之裁判,而謂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自無上訴人指摘原審未向當事人發回或曉諭,調查陳逢茂擔任主任委員時,是否獲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授權,而有違背民事訴訟法第199 條規定可言。至原審謂上訴人提出之系爭記錄不符合發現得使用未經斟酌證物之要件一節,不論當否,均與上開結果不生影響,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租金等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