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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

一、台 鄭淑玲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更正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重瑜梁玉芬陳麗玲黃書苑周舒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

聲請人
鄭淑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本院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上訴,在本院裁判後始發見當事人已於裁判前死亡者,此項裁判並非當然不生效力,應由本院調查其應行承受訴訟之人,對之命為承受訴訟並為送達裁判正本,其訴訟程序即臻完備。

此與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者不同。本件被上訴人鄭劉哈於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下稱第2865號判決)裁判前之民國107年3月20日死亡,經本院於109年10月21 日裁定命其繼承人鄭鈺霏、鄭卉婷、鄭明香承受訴訟,其訴訟程序即臻完備,第2865號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以其提起另案分割遺產訴訟,始知鄭劉哈死亡云云,聲請更正該判決,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6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鄭淑玲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更正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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