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86號

一、台 劉錫宮因與彰化縣社頭鄉農會間請求職災補償上訴聲請停止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重瑜吳青蓉周舒雁楊絮雲吳謀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486號

聲請人
劉錫宮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彰化縣社頭鄉農會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提起上訴,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係指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故法院依該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須其訴訟有上開情形時,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之員工於民國99年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現場檢測噪音時,以不正當方法使檢測發生不正確結果;另原法院於101年度勞上字第9號事件審理中囑託上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噪音時,蘇建銘等人刻意將機器關機,使發生不正確結果,均涉偽造文書罪嫌,其已提起刑事告訴,因聲請於上揭犯罪之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云云。查第三審之職務在調查第二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關於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之事實,則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定者為論斷基礎,不得自行調查。原審並未以上揭檢測及鑑定噪音結果為判決基礎,第三審法院亦不得據此以廢棄第二審判決,故上揭犯罪嫌疑並不牽涉第三審之裁判,即不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第三審訴訟程序。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吳 謀 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