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8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486號
- 聲請人
- 劉錫宮
- 訴訟代理人
- 張格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彰化縣社頭鄉農會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提起上訴,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係指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故法院依該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須其訴訟有上開情形時,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之員工於民國99年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現場檢測噪音時,以不正當方法使檢測發生不正確結果;另原法院於101年度勞上字第9號事件審理中囑託上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噪音時,蘇建銘等人刻意將機器關機,使發生不正確結果,均涉偽造文書罪嫌,其已提起刑事告訴,因聲請於上揭犯罪之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云云。查第三審之職務在調查第二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關於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之事實,則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定者為論斷基礎,不得自行調查。原審並未以上揭檢測及鑑定噪音結果為判決基礎,第三審法院亦不得據此以廢棄第二審判決,故上揭犯罪嫌疑並不牽涉第三審之裁判,即不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第三審訴訟程序。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