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6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1269號
- 抗告人
-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選再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 105年度選字第4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裁定命其於3日內補繳新臺幣3,000 元,抗告人於同年月24日領取寄存送達之上開裁定後,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業經本院於106年4月27日以106年度台抗字第305號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迄同年6月6日仍未繳納再審裁判費,原法院因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