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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66號

請求交付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重瑜吳青蓉周舒雁吳光釗吳謀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566號

抗告人
王乃盈
法定代理人
王大進
抗告人
王偉吉

      王偉名

      王乃貞

上列抗告人因與臺南市政府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4 年度重上字第82號),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抗告人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為裁定。

理由

按核徵第三審裁判費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

本件第二審法院依民法第348條、第767條規定及系爭協議書約定,判命抗告人拆除坐落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及601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台南市○○路00號之建物(即建號6023,不含底層),並將土地交付相對人。抗告人僅對拆除上開建物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原法院遽以上揭應交付土地之交易價額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自有未洽。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吳 謀 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66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交付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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