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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90號

假處分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沈方維詹文馨周玫芳高金枝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590號

再抗告人
孫啟元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孫大程間假處分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 年度抗字第124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又提起再抗告,應於再抗告狀內記載再抗告理由,表明原裁定有如何合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及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70條第2項規定自明。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準用之。又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確定之事實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原裁定廢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所為廢棄其對該法院司法事務官裁處怠金之裁定,再為抗告,主張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以:系爭著作已由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公司)在交付時收款買斷;且再抗告人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收受台北地院假處分裁定及執行命令,依經銷契約書最快亦僅能在105 年1月8日以後才可能回收系爭著作,原裁定卻以相對人仍能於104 年12月28日、29日購得系爭著作而認再抗告人違反執行命令裁處怠金。又經銷契約書僅包括雜誌類產品,不包括叢書發行,故不包括系爭著作;且系爭著作並無誹謗情事,亦經相對人口頭傳達可以自行決定出版,更況聯合公司已下架並退回系爭著作904 本,原裁定顯有認定事實不當之違法云云,為其論據。惟查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核屬指摘原法院認再抗告人未依執行名義內容履行,執行法院裁處怠金新台幣參萬元之事實當否問題,並非表明原裁定有如何合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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