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74號

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上訴利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劉福來盧彥如陳靜芬張競文梁玉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674號

抗告人
李秋冬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洪于普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毛森江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核定上訴利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6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要求法院加以審判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須結合其所主張之原因事實而為觀察。故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及原因事實為準,縱被告否認有該法律關係及原因事實存在,其結論仍無不同。而上訴利益,則係指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而言。本件相對人毛森江主張其與抗告人間訂有系爭合約書,由抗告人將其占有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一切利益〔包含坐落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房屋)及系爭房屋自民國35年以來占有系爭土地所得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主張之權利〕,以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出售予相對人,因本於系爭合約書之約定,請求抗告人將系爭土地及坐落其上之系爭房屋,騰空遷讓交付予相對人。則依相對人主張之法律關係及原因事實觀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為系爭合約書所約定之價金 100萬元。至抗告人於訴訟中抗辯其以系爭合約書出售之標的,未包含系爭房屋及就系爭土地之占有利益在內云云,對於依相對人主張訴訟標的所核定之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則不生影響。上訴人受原法院所為其敗訴之第二審判決後,聲請核定其上訴利益為 2,014,000元,自有未合。

原裁定因而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梁 玉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7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上訴利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