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93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935號
- 再抗告人
- 鼎基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芫萍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穆律師
劉德弘律師
高大凱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凌雲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7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抗告有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雖以該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惟核其再抗告狀所載內容,僅說明其已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原法院謂其未釋明係不當之理由,對於原裁定究有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則未具體表明,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