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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高孟焄鍾任賜蘇芹英吳謀焰李寶堂
  • 法定代理人
    易惠南

  • 當事人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惠南 上列聲請人因與仲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九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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