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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86號

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國禎鄭雅萍鄭純惠林金吾黃國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86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潤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致賢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政府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03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黃 國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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