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307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滕允潔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307號

聲請人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 高 明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請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 秀 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本院裁定(105 年度台聲字第7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魏高明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8月3 日到達魏高明向本院陳明之郵局專用信箱,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即生送達效力,此不因魏高明逾期未領嗣遭退回而有不同。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另按聲請再審,為民事訴訟法上受不利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所為之救濟方法,倘非原確定裁定所列之當事人,即不得為之。聲請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並非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753號確定裁定所列之當事人,渠等對之聲請再審,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